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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6-03-23 09:42 [大气防治]  来源于: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
    导读:为了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市政府规章《宣城市扬尘污染
    为了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市政府规章《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4月16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xchbjwfb@163.com。(联系人: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环境科 0563-3019936)
    附件:1.《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
    2026年3月17日
    附件1
    《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就《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断,强调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扬尘污染作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之一,直接影响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重点破解的难题。
    宣城市地处安徽省东南部,毗邻苏浙沪,是长三角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山地、丘陵、平原等多样地形,近年来随着我市新型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各类建筑施工、道路建设、矿山开采、渣土运输、绿化养护等活动日益频繁,扬尘污染问题愈发突出,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瓶颈。例如,我市部分建筑施工工地未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施工现场裸土未覆盖、车辆冲洗不彻底等问题时有发生;部分渣土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滴漏,道路扬尘污染严重,尤其在城区主次干道及城乡结合部,扬尘污染导致局部区域PM10浓度波动较大。每年春秋季干旱少雨时段,扬尘污染更为突出,不仅影响市民出行和身体健康,也对我市生态城市建设、长三角区域生态协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群众对扬尘污染治理的呼声日益强烈。
    面对严峻的扬尘污染防治形势,我市现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部门协同、源头管控、执法监管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难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和群众健康需求。目前,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法治支撑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我市相关扬尘防控工作方案,但存在明显短板:一是国省层面法律法规规定较为原则,针对我市山地丘陵地形、施工场景多样、城乡结合部管控薄弱等实际情况的具体防控措施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二是现有工作方案多为阶段性管控要求,内容不够系统全面,且层级较低,执行保障力度不足,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不健全,存在监管盲区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难以形成长效防控机制。
    为此,在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不突破法律框架的前提下,进一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符合宣城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补齐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短板,规范各类扬尘污染源头管控和过程治理,提升扬尘污染防治能力,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宣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这些上位法从宏观层面确立了扬尘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度框架和职责分工,明确了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矿山开采等重点领域的扬尘防控要求,为本办法的起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根本遵循,确保立法工作合法合规、有据可依。
    同时,充分借鉴外地市立法先进经验,重点参考马鞍山、淮南、徐州等长三角周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立法实践,吸收其在源头管控、部门协同、分类施策等方面的成熟做法,紧密结合宣城市扬尘防治实际情况,聚焦薄弱环节,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确保《办法》能够有效落地实施,切实解决本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推动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从被动管控向主动防控、从粗放治理向精准治理转变。
    二、起草过程
    (一)《办法》立项
    2026年1月,市政府召开《市政府2026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征求意见稿)》专题会,通过《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为实施类项目上报市政府请求立项。2026年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 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确定《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为本年度实施类项目。
    (二)《办法》起草
    结合宣城市实际情况和上位法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认真研究、反复论证,起草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初步规范,明确了政府、部门、社会各方职责,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扬尘污染防治体系框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总共二十条,根据地方立法相关要求,不予区分章节。
    (一)立足本地实际,科学界定核心概念与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扬尘污染的涵义,全面涵盖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道路施工、河道整治、砂浆混凝土搅拌、物料贮存和运输、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采等各类产生扬尘的活动,以及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污染,并明确了砂石、灰土、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物料的具体范围,避免界定模糊导致的监管漏洞。同时,《办法》第三条确立了“源头防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全民共治、区域联动、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为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划定总遵循、明确总方向。
    (二)细化责任体系,构建全方位协同管控格局。
    扬尘污染防治涉及多领域、多部门,需多方协同、齐抓共管。《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产业园管委会的管理职责,同时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劝阻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的义务,构建起“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的政府责任体系。第五条进一步细化市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明确各部门在各自领域的监管重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住建(城管)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渣土车辆等扬尘管控,水行政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管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及道路运输扬尘管控等,有效避免监管盲区、推诿扯皮等问题。此确保权责清晰、衔接顺畅、监管无死角。
    (三)坚持源头管控,强化全流程精准防控措施
    《办法》始终坚持“源头防治”核心原则,针对扬尘污染产生的关键环节,分主体、分场景明确具体防控措施,确保各项要求可落地、可监管、可追责。一是明确三方主体责任,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扬尘防治方案提交、费用保障、裸露地面覆盖等义务,施工单位的方案落实、信息公示、专款专用等要求,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整改督促、报告反馈等职责,形成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联动、相互监督的管控机制,从项目源头规范扬尘防控行为。二是细化各类施工场景防控标准,第九条至第十三条针对施工现场、房屋建筑施工、市政水利工程、维改拆建、园林绿化施工等不同场景,明确了围挡设置、洒水喷淋、湿法作业、密闭清运等具体措施,例如明确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并安装喷淋设施,建筑施工禁止高空抛洒废弃物,市政工程采取分段开挖、及时回填等方式,贴合我市施工实际需求。三是覆盖重点领域管控,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物料装卸运输、道路保洁、矿产资源开采等扬尘污染高发领域,逐一明确防控要求,比如运输散装物料需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矿山开采需采取封闭作业、生态修复等措施,实现扬尘污染全流程管控。
    (四)聚焦重点难点,补齐薄弱环节管控短板
    针对我市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扬尘、城乡结合部管控薄弱、矿山扬尘治理难度大等突出问题,《办法》精准发力、补齐短板。第十八条专门明确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的绿化、铺装责任,按照“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逐一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城市道路、储备土地等不同区域裸露地面的责任主体,确保裸露地面管控无死角、全覆盖。结合我市山地丘陵地形、矿山分布特点,强化矿产资源开采扬尘管控,明确矿山开采后需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对关闭或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参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执行,兼顾扬尘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时,针对道路保洁扬尘问题,明确城市道路保洁应合理安排洒水、冲洗频次,具备条件的实行机械化清扫,逐步提高城市周边公路保洁水平,有效破解城乡结合部扬尘管控薄弱难题。
    (五)完善保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办法》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见效。一是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二是强化责任追究,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力震慑。三是明确施行时间,为《办法》落地实施预留合理准备周期,确保各项防控措施有序推进、落地生根,切实发挥立法引领和规范作用,推动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附件2
    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道路施工、河道整治、砂浆混凝土搅拌、物料贮存和运输、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以及因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煤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基本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全民共治、区域联动、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产业园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生产、堆放、场内运输及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房屋拆除施工、老旧小区改造、园林绿化裸土、城市道路保洁等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渣土车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包括港口码头在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国道、省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储备、土地复垦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开采、生产等环节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从其调整。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由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制度。
    第六条【建设单位扬尘防治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提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列入评审内容;
    (四)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在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
    (七)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扬尘防治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主体及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承担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扬尘防治义务】 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
    (二)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发现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施工现场扬尘防治】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设置密闭硬质围挡,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景观地带以及人口密集区域的施工现场边界围挡高度2.5m以上,其它区域围挡高度1.8m以上,并安装喷淋设施;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应当设置临时围挡;
    (二)主要通道、进出道路、材料加工区以及办公生活区地面应当硬化,施工现场内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现场出口应当设置冲洗池和沉淀池,运输车辆底盘和车轮全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现场。施工场地、道路应当采取定期洒水抑尘措施;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料应当采用封闭方式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等措施;
    (五)施工现场应保证土方开挖湿作业,遇能产生扬尘的干燥土时必须边喷淋边进行开挖、回填或转运作业。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房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防尘网;
    (二)从建筑上层清运易起尘物料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禁止高空抛洒。
    第十一条【市政、水利工程扬尘防治】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河、湖、渠整治,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分段开挖、及时回填的方式施工,沟槽回填后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运输土方、材料等的施工便道应当采取洒水、喷淋或者硬化等措施;
    (三)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湿法作业措施;
    (四)市政管网、河、湖、渠的清污施工,采取密闭清运,完工后及时清洗;
    (五)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公路及其他线性工程的建设、养护施工及保养作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维改拆建扬尘防治】 维修改造或者拆除建(构)筑物,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拆除过程中采取持续洒水或者喷淋方式进行湿法作业;
    (二)需爆破、破碎作业的,在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抑尘。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施工扬尘防治】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无法及时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有效防尘覆盖;
    (二)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四)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完毕。
    第十四条【混凝土生产扬尘防治】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清扫、洒水等措施;
    (二)厂区内道路和场地采取硬化措施,应建设车辆出厂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出厂前应冲洗清理,车体应保持清洁;
    (三)运输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载、超速,并配备使用防滴漏、遗撒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物料装卸运输扬尘防治】 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第十六条【道路保洁扬尘防治】 城市道路保洁和养护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结合天气状况,合理安排城市道路洒水以及冲洗频次,并保持作业车辆干净;
    (二)具备机械化作业条件的,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逐步提高城市周边公路的保洁和养护水平。城市周边公路的具体范围以及保洁和养护的责任主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旅游景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头游园、集贸市场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参照第一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矿产开采扬尘防治】 矿产资源开采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填埋场和消纳场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三)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法作业;
    (四)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
    (五)开采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已经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裸露地面扬尘污染】 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应当组织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无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城市道路、铁路沿线、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范围内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
    (五)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无法确定使用权人和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九条【行政处分】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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