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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6-06-25 09:49 [大气防治]  来源于:苏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苏州市人民政府
    导读:苏州政办发〔2026〕61号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8日
    苏州政办发〔2026〕61号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8日
    (本文有删减)
    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统领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遵照《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差异化应对。
    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或实施,下同)方案、县(市、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县(市、区)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方案等。
    2 组织架构
    2.1 市级应对指挥机构
    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太湖地区保护发展委员会(简称市污防和太保委员会)为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挥、宣传发动和督促落实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太湖地区保护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污防和太保办)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决策部署,组织各成员单位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方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措施,落实长三角区域和江苏省相关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区域联动,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汇总并上报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情况,承办市污防和太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事项。
    2.2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负责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方案,指导督促各地或有关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汇总落实情况并向市污防和太保办报告,完成其他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事项。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修订固定源减排清单,发改部门牵头制修订重点燃煤企业名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园林绿化等部门负责制修订主管范围内施工扬尘源减排清单。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规定要求划分预警等级,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3.2 预警条件
    当接到上级或长三角相关机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或者市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预测我市空气质量达到相应的预警级别时,我市启动对应级别市级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可从高等级应对。
    根据污染过程预测情况,市污防和太保办可向污染程度更重的县级市(区)发送预警提示指令,各地可依据当地重污染天气预案,启动更高级别响应措施。
    3.3 预警发布
    市污防和太保办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响应级别等内容。预警信息应发送至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负有职责的市级成员单位,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黄色预警由市污防和太保办专职副主任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由市污防和太保办副主任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由市污防和太保办主任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在1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省指挥部办公室,并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
    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对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应对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对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对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接到省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等级调整或预警解除信息时,及时按照省指令要求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应对响应。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预警发布程序执行。
    3.5 区域联动
    接到上级或长三角相关机构区域预警信息时,我市及时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响应。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4 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发布等级,严格执行《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相应级别的应对措施。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对措施。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对措施。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对措施。
    4.2 响应要求
    1.按照《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对期间,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其中SO2和NOx的减排比例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市级预警发布后,市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对响应,落实值守制度,做好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3.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加密会商频次,做好监测预警工作。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严格落实应对措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常态化开展夜查,精准查核强制性减排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打击、严肃查处未落实应对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公开,根据统一安排,协调媒体做好信息对外发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减排措施效果,及时指导优化调整应对措施。适时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执法组,现场指导督促应对工作。
    5.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对响应同步终止。应对终止后,市污防和太保办应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地区,完成应对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地区将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污防和太保办。市污防和太保办将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分别报市污防和太保委员会以及省指挥部办公室。
    5 附则
    5.1 其他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豁免等相关工作内容按照《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细化明确具体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5.2 预案修订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对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出现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
    5.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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