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手机版 一键访问 微信订阅
  • RSS订阅
  • 当前位置: 东北能源网 > 环境 > 环保健康 >

    关于印发《龙海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6-06-18 09:45 [环保健康]  来源于:龙海区人民政府    作者:龙海区人民政府
    导读:龙政综规〔2026〕2号 各乡(镇、街道、场),龙海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龙海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漳州市龙海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6日
    龙政综规〔2026〕2号
    各乡(镇、街道、场),龙海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龙海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漳州市龙海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海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龙海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守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海区行政区域内城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由区住建局征收;省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由区工信局征收;农村生活污水及省级工业园区外的工业集中区企业污水处理费由各乡(镇、街道、场)征收;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利局负责征收,各乡(镇、街道、场)做好配合。
    各征收主体可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及个人缴纳,资金专项用于龙海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及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本级财政,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参与城乡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服务水平与运行效能。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龙海区财政、住建、发改、生态环境、工信、审计部门和上级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已经建成污水处理厂(站)并投入使用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向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含工业企业)及个人,均为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工业企业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须向龙海区住建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被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工业企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排放标准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企业须自行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向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自行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由排水户向征收主体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资料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经龙海生态环境局核实后,提交至代征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仍向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城乡公共供水的单位(含工业)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城乡公共供水以外)的单位(含工业)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筑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项目已配套排水计量装置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征收污水处理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无法正常计量的,依照施工核定规模采用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龙海区城乡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通过城区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的,按用水量每吨0.95元计收;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的,按用水量每吨0.85元计收。
    (二)非居民(含工业)污水处理费:通过城区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的,按用水量每吨1.40元计收;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的,按用水量每吨1.20元计收。
    第十三条 征收主体需与各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各供水企业、自备水源代征单位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征收主体要加强对代征污水处理费企业的联合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本级财政。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次年3月底前督促供水企业完成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征收主体审核确认后,不计入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六条 各供水企业按实际代征入库的污水处理费,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要求,不得擅自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
    禁止违规为企业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缓缴;已制定出台的污水处理费减免、缓征政策,应当予以废止。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应当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污泥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本级财政部门应优先给予保障。
    第二十一条 已上缴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向提供城乡排水、污水处理业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服务费结算标准依据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确定。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规擅自停运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或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服务合同扣减对应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对城乡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区住建局、工信局、龙海生态环境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乡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区住建局、工信局、龙海生态环境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决算。
    区财政局会同区住建局、工信局、龙海生态环境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城乡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预算管控,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落地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拨付,依照财政国库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编辑:韩语)

    推荐文章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信息  |  版权声明

    客服电话:18041077005(全天)    投稿邮箱:zhyny868@126.com    《东北能源网》报料QQ群 59213582

    网站合作: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网站链接: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投稿业务: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