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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

    2025-09-12 09:42 [燃气要闻]  来源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导读:9月10日,云南省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昆明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其中联动范围: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天然气实施上下游价格联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9月10日,云南省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昆明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其中联动范围: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天然气实施上下游价格联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接入中缅天然气管道、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等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全部使用LNG、CNG的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和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LNG、CNG采购价格和运输费用加权平均确定。
    实施联动时,考虑燃气企业全部经营区域内的气源采购价格。对燃气企业经营区域内存在接入中缅天然气管道、使用管道天然气的,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统一定价管理。具体联动的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根据气源区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按照统一定价范围内的所有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全文如下: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昆明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昆发改价格〔2025〕454号
    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经济合作)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昆明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关于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联动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天然气实施上下游价格联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接入中缅天然气管道、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等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全部使用LNG、CNG的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和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LNG、CNG采购价格和运输费用加权平均确定。
    实施联动时,考虑燃气企业全部经营区域内的气源采购价格。对燃气企业经营区域内存在接入中缅天然气管道、使用管道天然气的,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统一定价管理。具体联动的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根据气源区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按照统一定价范围内的所有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12个月为周期进行联动。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采暖季和非采暖季进行联动,12个月内不超过2次。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当期预测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及上一周期偏差校核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期预测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根据各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气源价格情况,参考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结合实际对气源平均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按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分别进行偏差校核,对上一周期预测气源平均采购价格与实际平均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预测销售情况与实际销售情况的差异部分,纳入当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幅度
    (一)一般情形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时,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单次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0元;单次下调幅度不限。对历史积累的居民用气价格矛盾,可按照审慎原则逐步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原则上采取应调尽调。
    (二)特殊情形
    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和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居民或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当上游价格持续大幅上调,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或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时,可对居民或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
    五、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当期预测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联动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价格。
    联动调整价格=当期预测气源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预测气源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单价及偏差校核单价。
    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已包含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不得重复计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历史积累的应顺未顺金额,结合实际情况,在首次建立联动机制及以后联动终端销售价格时分周期逐步纳入调整。
    六、联动程序
    昆明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后,按机制联动居民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时,对于符合一般情形的联动幅度,原则上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燃气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联动申请,并提供气源采购价格有关资料(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核气源采购价格有关资料后,及时联动价格并公布实施。
    对于属于特殊情形的联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信息公开
    燃气企业应及时、完整、准确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采购信息,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等。对不及时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公开曝光等措施。
    (二)控制采购成本
    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科学预测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实现降本增效。当燃气企业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明显高于昆明市主要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时(按同类气源对比),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幅度。
    (三)加强价格监督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成本监审基础上,合理核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并定期校核;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燃气企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清理规范供气环节收费,防止层层不合理加价,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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