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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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安瑶族自治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都政办发〔2026〕6号)有关规定,为充分利用公用事业平台,方便市民缴费,现就本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及标准
本通告适用于本县城镇规划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不含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收费标准按照《都安瑶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都价费〔2009〕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征收方式及渠道
(一)居民住户
1.凡由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安供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按户计征,每户7元/月,全年84元/户,由都安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户可通过都安供水公司微信公众号、营业柜台、委托银行代扣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仅设有总表、分表未在都安供水公司登记的集中供水住宅小区(含物业管理小区、单位自管房)、出租户等,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房东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统一缴至都安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收费过渡账户。
(二)单位及经营户(商铺)
市场、街道门面(含自建房内自营的商铺、商店)等经营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其生活垃圾处理费仍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三、减免及优待政策
特困人员、烈士遗属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对象,应凭有效证件(如特困供养证、烈士遗属优待证等)到自治县环境卫生服务站办理核准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减免;未经核准的,不予减免。核准工作应在年度缴费期内完成,逾期未核准的按正常标准缴费。
四、咨询及异议处理
政策咨询:都安瑶族自治县环境卫生服务站(电话:0778-5222799,地址:都安县安阳镇镇安街21号)
异议处理:缴费主体对计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结果。
五、实施时间及安排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6年度的居民用户按年计征,每户一次性缴纳全年费用84元,由都安供水公司代收。次年之后,居民用户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月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如涉及电脑收费系统调整,具体时间以都安供水公司通知为准。
都安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0日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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