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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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涞水县人民政府印发涞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涞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涞水县人民政府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44号)及《保定市物价局关于涞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保价经费字〔2010〕第21号)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是:
(一)常住人口:3元/月.户;暂住人口:2元/月.人。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实有人数收取,每人每月1.5元,由单位支付。
(三)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单位实有人数收取,每人每月0.3元,由校方支付。
(四)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以床(桌)为单位收取3元/月,由经营者支付。
(五)农贸、集贸市场以摊位为单位收取,每摊位5元/月。
(六)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0.4元/月;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3元/月;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25元/月;500平方米以上0.2元/月。
(七)长、短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算,收费标准0.5元/座/月。
(八)城市低保户及学校寒暑假期间免交。
(九)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免交。
原文如下:
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涞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涞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涞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涞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的费用。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应坚持“产生者付费、激励约束并重、因地分类施策、推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未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可暂不缴纳。
第六条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提出意见,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履行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程序,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第八条 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涞水县人民政府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44号)及《保定市物价局关于涞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保价经费字〔2010〕第21号)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是:
(一)常住人口:3元/月.户;暂住人口:2元/月.人。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实有人数收取,每人每月1.5元,由单位支付。
(三)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单位实有人数收取,每人每月0.3元,由校方支付。
(四)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以床(桌)为单位收取3元/月,由经营者支付。
(五)农贸、集贸市场以摊位为单位收取,每摊位5元/月。
(六)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0.4元/月;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3元/月;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25元/月;500平方米以上0.2元/月。
(七)长、短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算,收费标准0.5元/座/月。
(八)城市低保户及学校寒暑假期间免交。
(九)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免交。
第三章 征收与使用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真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并传递至税务部门作为征收依据,由县税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入库。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鼓励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受托代收单位根据委托代收代缴协议或委托书及时、足额收缴费款,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定期核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后,完成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结合我县实际,按季度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受托代收单位应严格履行代收职责,在其办公场所、网站醒目位置公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擅自减免收费。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建立部门间收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涞水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涞水县财政局、涞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涞水县税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5日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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