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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韶关:提高充电桩建设比例

    2025-04-29 10:35 [新能源要闻]  来源于:韶关市人民政府    作者:韶关市人民政府
    导读:4月2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引导企业提高在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技术应用,推行人车分流,提高充电桩建设比例,提升住宅品质。(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 原文如下:
    4月2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引导企业提高在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技术应用,推行人车分流,提高充电桩建设比例,提升住宅品质。(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
    原文如下: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7日
    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新形势,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积极促进韶关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房地产项目土地开发
    (一)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控制住宅用地供应总量,推进土地片区开发,加强优质学校、医院等配套公服设施建设,优先供应配套成熟的优质土地。〔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项目用地开发建设。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时,土地出让价款可分两期缴纳,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金额不低于50%,一年内全部缴清。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人已缴纳50%出让价款,且已缴纳契税,并出具承诺书的,由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交付受让人使用,受让人可凭出让合同、缴款票据、完税凭证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剩余出让价款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支付完毕后,受让人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及商品房预售许可。(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建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房地产用地转让盘活利用。因政府原因或企业破产造成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允许未达到项目投资额25%的土地,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先办理预告登记,在投资额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办理转让手续。推动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带押过户”,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通转让。(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二、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
    (四)修订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实施后,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小区,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案中明确由建设主体配建并无偿交付政府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的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1.供电动车充电设施的专用配电房、住宅小区内设置的公用配电房;
    2.独立设置于地面的非机动车停车棚;
    3.建筑外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保温层、装饰性幕墙;
    4.地下室出地面(不含建筑内部)的排烟井、排风井及疏散楼梯;
    5.建筑物屋顶的梯屋、电梯机房、风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且上述建筑面积累计不大于屋顶面积25%的。住宅建筑每户阳台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28%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超出28%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五)放宽规划控制要求。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可按需要实施人车分流和商住分离,沿街裙楼层数与裙楼饰面材质均不受限制。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仍按已批规划许可实施。(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六)允许项目合理分期。一是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明确分期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分期申请审批,如同一建设期无法满足相应的配套设施需要,允许建设单位承诺在下一建设期必须完成相应配套设施(包括用电、消防、停车位设施)建设并达安全使用条件后,方能申请办理同一建设期的规划条件核实。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进行分期且项目整体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未建部分可分期实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分期原则是各期内均要满足自身相应的设施配套需要,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及规范要求。二是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单位后,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推广建设改善型住宅。引导企业提高在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技术应用,推行人车分流,提高充电桩建设比例,提升住宅品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房地产项目验收
    (八)提高规划核实效率。针对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栋(含单栋塔楼)建筑已竣工且具备基本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企申请,可对测绘成果资料等进行提前审核、现场提前勘验,针对其存在对规划实施及业主权益未造成影响的问题进行提前公示公告,做到“进件即出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九)结合现状规划核实。因受专项(消防、人防、供电)政策调整、市政道路建设、市政管网未完善等影响,建设工程出现部分区域不能按原审批方案计算绿化面积、车位不能按标准尺寸设置、排水管就近接入市政管网以及增设或改动设施用房(消防、人防、供电)等情况,取得消防、人防、市政、供电主管部门核准(证明)材料后,规划条件核实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原审批方案核定绿化面积、车位数,并按现状建设核实确认设施用房和排水管线连接情况。(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允许土地分割处置和分栋验收。对保交房项目和存在涉稳风险的房地产项目,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对分期建设的剩余土地进行分割处置和办证,允许分栋验收及容缺验收。(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进一步支持企业盘活资产
    (十一)支持“工抵房”网签备案。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抵付给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的商品房(即“工抵房”),按双方签订的“工抵房”合同或协议,可直接将相关房源网签备案至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工抵房”销售后,网签备案合同可进行一次更名,销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将销售资金拨付至原“工抵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市住建管理局负责)
    (十二)收购存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用好人民银行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平台作用,推进收购存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促进项目盘活。(市住建管理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韶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对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的房地产用地(住宅和商业用地),现尚未开工及已开工建设未竣工的闲置或存量房地产用地,用好闲置土地处置和存量土地盘活等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处置盘活办法,可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购存量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增强土地供给调控能力。(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商业去库存。政府或政府部门原与企业签订了监管协议及出让合同中有商业自持期限约定的,自持期限缩短至2年,自持期满后企业可自行销售,销售回款资金优先用于“保交房”及本项目后续开发建设使用。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的情况下,鼓励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存量商业用地用途用于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探索库存商业用房改建租赁住房、人才房等实施路径。(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住房消费信贷支持
    (十五)下调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韶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由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优化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韶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是以拟购房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的居民家庭各成员合计总商品住房套数进行核算,农村宅基地住房、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韶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完善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融资机制。推动合规项目全部纳入“白名单”,并做好项目问题修复,做到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能早尽早,一视同仁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将住建领域各类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等)倾斜存放至对融资协调机制支持力度大、“白名单”项目审批通过率高并入库项目多、实际放款金额高的银行金融机构。(市住建管理局牵头,韶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优化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政策。支持境外机构和个人在韶购房需求,进一步优化境外人才境内购房首付款结汇支付手续。(市住建管理局、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二十)降低公积金首付比例。购房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首付款最低比例为20%。(市住建管理局负责)
    (二十一)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市住建管理局、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提升公积金贷款额度。购房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人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购房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人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市住建管理局负责)
    (二十三)优化多子女家庭贷款支持政策。扩大多孩家庭支持政策适用范围,由购买首套房调整为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住房。提高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至85万元。取消一个家庭只能使用一次多子女家庭支持政策的规定。(市住建管理局负责)
    (二十四)全面推行异地贷款政策。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不受户籍限制,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申请贷款。(市住建管理局负责)
    (二十五)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在韶关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市住建管理局负责)
    (二十六)实施引进人才贷款支持政策。人才贷款最高额度为普通贷款最高额度的3倍,即首套房一人申请最高额度为120万元,二人及以上申请最高额度为240万元。二套房一人申请最高额度为105万元,二人及以上申请最高额度为210万元。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市住建管理局负责)
    (二十七)优化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规则。缴存人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近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市住建管理局负责)
    七、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二十八)取消普通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市财政局、市住建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落实房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市税务局负责)
    (三十)落实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扣除。(市税务局负责)
    (三十一)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税务局负责)
    (三十二)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首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5年1月1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3%、4%,统一调整为1.5%,首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5年1月1日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预计增值率高低适用不同的预征率,即:预计增值率小于或等于5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8%。(市税务局负责)
    八、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三十三)优化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商品房项目正在建造(未完成竣工验收)、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源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部分,可以依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支持商品房项目根据销售进度逐套解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十四)加快已售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对因房企欠缴税费、土地被抵押或涉及查封等问题无法办证的房地产项目,分类施策、集中攻坚,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的原则,及时为购房群众办理登记办证手续。(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负责)
    (三十五)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优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调整申报周期限制,商品住房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市场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后予以申报。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115%,也不得低于申报价格的85%。(市住建管理局负责)
    (三十六)放宽落户入学条件。在市主城区(浈江区、武江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凭查档证明即可申请落户,经辖区派出所核实居住情况后给予办理户口登记。办理落户后的购房人,其子女可向房产所在地教育部门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享受与办理出不动产权证书且已落户的购房业主同等入学待遇。(市公安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4〕90号)同时废止。以往本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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