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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十部门联合出台光伏扶贫工作《指导意见》

    2017-06-01 16:30 [太阳能]  来源于:郴州市发改委    作者:郴州市发改委
    导读:光伏扶贫是精准扶贫的方式之一,现在国家高度重视光伏扶贫工作,各
    光伏扶贫是精准扶贫的方式之一,现在国家高度重视光伏扶贫工作,各省、市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近日,湖南省十部门联合出台光伏扶贫工作《指导意见》,对光伏扶贫做出指示。
     
    主要内容:2017年4月21日,湖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扶贫办、国土厅、林业厅、住建厅、省能源局,以及国开行湖南省分行、农发行湖南省分行、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发改能源[2017]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光伏扶贫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工作、支持政策以及保障措施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政策亮点:一是明确目标任务。《指导意见》提出用3年时间在全省所有贫困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总装机规模约90万千瓦,主要受益对象为以兜底保障为主体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二是确定重点工作。光伏扶贫要因地制宜,创新光伏扶贫模式,村级发电系统应单村建设,建设条件不允许可适当联村建设,光伏扶贫要与易地搬迁扶贫工作有机结合;按照“一县一企”原则确定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企业,建立项目运维体系;要将光伏扶贫接网工程纳入农网改造升级计划和绿色通道办理,确保配套电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步投运。三是明确收益分配。村级光伏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项目收益除偿还贷款和运营维护外,40千瓦收益作为村集体收入,其余分配给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社会资本及企业参股合资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资产产权共有,收益按股份分成,贫困村、贫苦户按所持股份优先分红。四是强化支持政策。
     
    《指导意见》提出要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统筹安排项目资金,优先发放补贴资金。在用地政策方面:支持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对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在金融扶持方面:国开行湖南省分行、农发行湖南省分行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优惠贷款;鼓励其他银行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贷款;鼓励各种合法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参股(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五是明确部门职责。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由省扶贫办牵头,省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参加,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光伏扶贫项目实施。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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