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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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区域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播州区行政区域内除乡(镇、街道)建成区以外的行政村集中农村居民点以及分散农村居民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500m/d 以下规模(不含500m/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厕所和厨房排水等,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包含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
污水收集系统分为公共污水收集系统和户内污水收集系统。公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农户外排污水,输送至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一般包括排水管、检查井和提升泵站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农户户内洗涤、洗浴、冲厕和厨房排水的设施,一般包括隔油池、化粪池、接户管和接户井等。
污水处理系统是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 生态处理设施等。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长效运营” 为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的总体目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组织、监督、指导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状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厕所粪污收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乡村振兴、改厕有效衔接。结合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合理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负责指导执行政府投资类农村生活污水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程序。
区财政局负责健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含整改修缮)纳入财政预算,并按年度足额支付。
区水务局负责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和运维服务向有条件的村庄延伸覆盖。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保障集中规模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需求,负责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村庄规划。
第六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等工作,应结合当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布、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维单位,督促运维单位做好污水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项目建成后,设施由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可委托村级组织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管理和维护。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村级组织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日常工作。对于规模较大、分布较集中、工艺运行维护要求较高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可由村民委员会、农户自行维护。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行维护工作的,应当签订运行维护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建立运维台账、巡检养护、应急维修、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交付条件、运行维护费用收付、违约责任、运维考核等内容。
第九条 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定期检查主管网进水量及进水浓度,监测进水、 出水水质;
(二)定期对接户井、接户管网、主管网、检查井、格栅、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巡查检查;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和厌氧池池底进行清淘,污泥无害化处理;定期疏通排水管道,防止管道淤积;定期进行管道和检查井的渗漏检测,发现塌陷、渗漏或破损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定期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发现盖板上有杂物等应及时清理;
(三)定期检查维护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等设备运行情况,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长期不用的水泵应吊出集水池存放;
(四)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适时收割湿地植物;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渗漏、破损等,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修复;
(五)做好运行维护记录,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水质、水量观察记录、年度检修测试记录等;对有关的记录应进行存档并长期保存;
(六)做好日常维护人员安全防护,尤其要注意防止跌入厌氧池、曝气池等。清理厌氧池时,须在白天并采取措施防止人员中毒,且应有人在池外配合;
(七)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报告,并及时修复恢复正常运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现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二)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等现象;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度数异常等现象;
(四)出水井:设施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等现象;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人工湿地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等现象;无违章搭建、占压,无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等现象;
(六)场地内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有防控管控措施,无较大安全隐患;
(七)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一条 对长期进水不足、村庄搬迁、管网无法收集污水、无治理必要的设施,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申报,并结合《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修改造技术指南》开展评估,履行退出程序,避免无效运维。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区财政局应合理统筹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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