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
4月29日,西昌市人民政府发布《西昌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农户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受益主体,主动检查自家厕所、厨房、洗涤等排水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
原文如下: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昌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府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西昌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西昌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各乡(镇)、街道办行政村(不包括镇政府所在行政村、社区),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构建以市政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领导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村级组织(社区)为参与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管理体系。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履行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设施建设运维管理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作为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单位,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巡查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督促协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社区)按职责开展日常巡查。
第七条 西昌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和进水水质是否符合要求及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村级组织(社区)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参与主体,鼓励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要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管网,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开展周边环境清理。
第九条 农户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受益主体,主动检查自家厕所、厨房、洗涤等排水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西昌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或修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雨污分流等工作,确保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出水水质等指标满足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业主方应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建设业主方按程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并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代表参与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竣工结(决)算办理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结(决)算相关工作。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业主方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至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将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同步纳入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应及时开展调试,调试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式投入运行前,建设业主方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开展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并报西昌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依法选择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运维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运维手册、安全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人员培训制度等,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培训,要求运维人员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应在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所在地的醒目位置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公开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的,应提前十五日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西昌生态环境局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发生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应在24小时内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西昌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对于出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达标。
第二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西昌生态环境局报告运维情况,包括且不限于水质监测、运行负荷率、设施维护、污泥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类整改。设施长期无法正常运行的,设施资产权属单位应组织开展设施效能评估,仍有利用价值的,制定优化改造方案,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应设施设备移到其他区域利用;无改造利用价值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应联合运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建立防汛、防震、停电、出水水质异常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应急人员和设备,完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处置应对,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启动对应的应急响应机制。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的人工管理费用、智能平台建设管理费用、药剂费、运行电费、水质监测费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换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西昌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市审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进行审核,由市财政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按照“污染付费”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市发改局、市水利等单位应结合镇村供水系统,积极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西昌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参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南组织对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西昌生态环境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西昌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西府办发〔202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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