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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苏昆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7-30 10:06 [节能减排]  来源于:昆山市财政局    作者:昆山市财政局
    导读:7月24日,昆山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昆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指出,昆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征收的环境保护税收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统筹资金及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7月24日,昆山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昆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指出,昆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征收的环境保护税收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统筹资金及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生态环保政策、规划、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以及政府对生态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二)申报项目于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正式竣工投用、通过验收、符合数据质量要求或者获得认定文件、证书。项目单位应确保设备运行正常、证书状态有效、投资金额合理、环境绩效良好。
    (三)符合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充分调动区镇、企业、项目实施单位的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五)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奖补政策,不得多渠道重复享受。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充分契合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重点支持污染减排、低碳节能、监测监控、示范引领等生态环保项目。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昆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财规字〔2025〕2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昆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昆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山市财政局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
    昆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昆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昆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征收的环境保护税收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统筹资金及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生态环保政策、规划、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以及政府对生态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二)申报项目于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正式竣工投用、通过验收、符合数据质量要求或者获得认定文件、证书。项目单位应确保设备运行正常、证书状态有效、投资金额合理、环境绩效良好。
    (三)符合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充分调动区镇、企业、项目实施单位的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五)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奖补政策,不得多渠道重复享受。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充分契合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重点支持污染减排、低碳节能、监测监控、示范引领等生态环保项目。具体包括:
    (一)污染减排项目
    1.工业企业采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和工艺,强化污染减排,实施技改提升。
    (1)依据水方面的主要污染因子COD、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的削减量核算奖补金额,上述指标同时削减的项目,以减排奖励最高额为准,不叠加计算。
    (2)依据大气方面的主要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等指标的削减量核算奖补金额,上述指标同时削减的项目,以减排奖励最高额为准,不叠加计算。
    (3)污染因子削减量=项目实施前排污许可证的核准量—减排项目竣工验收后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核准量。(无排污许可证核准量的按照环评审批量核算)
    2.关闭、转产企业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3.企业实施技改提升,难以计算污染物减排量的项目,经专家评审认定具有生态效益,对环境有改善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项目实际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二)低碳节能项目
    采用资源损耗少、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方式和循环化技术,提高能源与资源的利用率,切实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低碳节能项目。主要针对通过ISO14001认证、通过ISO14064认证、通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奖补。
    (三)监测监控项目
    单位自主或者按政府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求,提高自身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安装环保在线监控设备并稳定运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监控项目或建设。
    1.在线设备。安装流量、pH、COD、总磷、氨氮、总氮、重金属、烟气CEMS、VOCs、视频监控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规定的在线设备,根据国家或省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验收的,对设备投入按一定比例奖补。
    2.用电监控。安装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设备,根据省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验收并上传点位数据,数据传输率不低于99%的,按照点位数量进行奖补。
    3.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建设生物多样性观测站,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供调查报告、观测数据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奖补。
    (四)示范引领项目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获得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相关荣誉的单位,给予奖励。
    1.Ⅰ类。获得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或美丽中国先行区)命名。
    2.Ⅱ类。入选省级及以上绿色低碳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生态学校典型案例(示范校)、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基地、绿色发展领军企业、清洁生产典型案例。
    3.Ⅲ类。入选苏州市级及以上“无废细胞”建设典型案例。
    四、专项资金不支持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国家、省及地方产业政策、生态环保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项目年度1月1日起至正式公布奖补名单止)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公示期前一日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红色、黑色。(因政府管理需要临时下达的项目要求,行政处罚时限可以放宽至任务下达之日起至正式公布奖补名单止)
    (三)法律法规、行政许可等明确要求实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为落实环境保护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等强制要求而开展的污染治理项目。
    (五)城市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和公用经费、项目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补助及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六)其他与生态环保及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项目内容。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市财政局、昆山生态环境局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昆山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以及项目库管理;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等情况,一经查实,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各区镇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资金由相应区镇承担,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区镇、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在受理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环节,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行,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财政局、昆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2019年3月2日印发的《昆山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废止。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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