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发改委关于联动调整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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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发改价格〔2026〕5号
咸宁市区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联动调整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气价。居民用气第一档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销售价格为2.61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360—600立方米(含),销售价格为2.87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销售价格为3.65元/立方米。采暖用户在分档气量上增加160立方米/年。阶梯气量以年为计价周期,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二、居民家庭人口基数为4人,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5人及以上)且天然气没有用于取暖及商业用途的,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一口人增加第一档用气量60立方米/年,超出部分执行第二档气价。
三、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含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气,有关部门登记、卫健部门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用气执行居民第一档、第二档平均价格2.74元/立方米,不执行阶梯价格。
四、对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特困户家庭生活用气,每月每户享受5立方米免费气量。
五、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6年5月18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咸宁城区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的批复(咸价管〔2015〕21号)同时废止。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8日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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