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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大同市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2026-01-21 10:23 [燃气要闻]  来源于:大同市城市管理局    作者:大同市城市管理局
    导读:各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各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我市《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大同市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在建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输配管道、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箱/柜、阀门井、凝水缸、标志桩等),其安全保护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高压、次高压管道及设施:管道壁及设施外缘两侧各6.5米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及设施:管道壁及设施外缘两侧各1.5米内的区域。
    (三)低压管道、庭院管网及设施:管道壁及设施外缘两侧各1米内的区域。
    (四)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重要场站:围墙(围栏)外缘10米内的区域。
    二、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
    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严格禁止以下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载碾压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杂物;
    (四)种植深根植物,或在管线上方堆放重物;
    (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六)在燃气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使用明火;
    (七)其他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施工作业管理要求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燃气经营企业查询施工现场及周边燃气设施情况,取得相关资料。
    (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监护协议,并在施工前至少48小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由其派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指导。
    (三)严格按照安全保护方案施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
    四、责任与义务
    (一)各燃气经营企业是所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须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按规定设置清晰、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应急预案。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或燃气泄漏等险情,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立即拨打燃气应急抢修电话(95777)或向辖区燃气管理部门、12345热线举报。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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