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其中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1、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通过管道、汽车、船舶等方式的运输费用)实施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采购市场化气源对本地区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实行购销价差模式,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核定的配气价格。
2、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与上游天然气购销合同划分周期保持一致,也可按季度或月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或一年联动。
3、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价格低的气源原则上优先保障居民用气需求。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购进价格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4、联动公式。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依据联动机制实施联动后,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偏差金额/本期供气量。
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
5、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上调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气负担。综合考虑市区居民承受能力及往年调价情况,设定上调金额或涨幅上限,原则上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得超过0.50元/立方米,下调幅度不限。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
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配气价格调整文件中一并明确。
6、联动程序。联动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天然气价格下调、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0.3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单次上调不超过1元/立方米,适用简易程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提高联动时效。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单次上调超过上述范围,适用一般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盐发改价格发〔2025〕16号).pdf
盐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盐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盐城新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新奥(盐城)环保产业园燃气有限公司,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发改价格发〔2023〕9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通过管道、汽车、船舶等方式的运输费用)实施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采购市场化气源对本地区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实行购销价差模式,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核定的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与上游天然气购销合同划分周期保持一致,也可按季度或月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或一年联动。
(三)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价格低的气源原则上优先保障居民用气需求。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购进价格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公式。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依据联动机制实施联动后,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偏差金额/本期供气量。
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
(五)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上调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气负担。综合考虑市区居民承受能力及往年调价情况,设定上调金额或涨幅上限,原则上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得超过0.50元/立方米,下调幅度不限。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
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配气价格调整文件中一并明确。
(六)联动程序。联动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天然气价格下调、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0.3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单次上调不超过1元/立方米,适用简易程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提高联动时效。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单次上调超过上述范围,适用一般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采购合同、结算票据、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所有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燃气企业在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气源采购批次、采购量、采购单价、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信息。燃气用户需要了解燃气企业采购气源相关信息的,可以向燃气企业申请查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天然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建立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的核查机制。
三、积极探索燃气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管输气源的标杆采购价格可参考周边地区采购价格,也可根据当地主要气源平均门站价格变动情况确定。补充采购LNG等气源的标杆采购价格,可试行与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发布的江苏省内LNG接收站(或中海油滨海LNG接收站)LNG销售平均挂牌价格挂钩的制度,并考虑省内合理运输费用。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联动;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价格监管
在联动机制实施及天然气价格调整等重点时段,要积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增加公众对联动机制的了解和支持。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平稳实施。同时,要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做好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监测,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等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盐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等上述4家公司在市区(不含大丰区)供气区域。市内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发改价格发〔2023〕989号)另行制定完善本地区适用的联动机制。此前,市区(不含大丰区)涉及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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