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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出台《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2021-09-22 09:12 [燃气要闻]  来源于:甘肃经济日报    作者:燕春丽
    导读:9月21日,从甘肃省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动我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发改委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省内气源综
    9月21日,从甘肃省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动我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发改委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省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含省内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配气价格和省内管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省内管输价格、配气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省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计算公式为: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额度=(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上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
    《实施意见》明确,当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8%(含8%)、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5%(含5%)时,适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调整期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规定涨跌幅度时,终端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冲抵。各市州、兰州新区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金额上下限,避免一次调价幅度过大。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下限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下限调整;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上限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超过上、下限时,未调整的金额可暂由燃气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调整时统筹考虑。各市州、兰州新区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可针对居民、非居民设置不同价格调整周期,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已制定居民用气独立配气价格并通过听证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由燃气企业向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提出申请,定价部门按照《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制定价格后,上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由燃气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自行同向调整,调整前主动向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备案后实施。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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